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目前瀏覽位置: 首頁 業務申辦須知

   業務申辦須知

預留區域
申請建造執照
發布日期: 
105-03-08
類  別: 
業務申辦須知
詳細內容: 
一、申請程序:

由起造人(申請人)委託已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辦理,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委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新竹縣市辦事處協助審查。

二、辦理期限:

一般建築物5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0日

三、申請所需證件

地籍圖騰本(地政事務所)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政事務所)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物複丈成果圖(地政事務所,無地上物者免附)
建築線指示(定)證明(都市計劃課、建築管理課)
建築師委託書
建造執照申請書,含審查意見表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含私設通路,土地自有者免附)
共同壁協定書(無共同壁者免附)
佃農或自耕農證明書(地目如位於農業區申請建造農舍時須檢附)
結構計算書(委託建築師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建築師再委託結構技師辦理,需附委託書)
工程圖樣(委託建築師辦理符合建築繪圖準則之完整設計圖說)
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
拆除執照申請書(得併建照執照申請拆除,基地無地上物者免付)
地上物拆除同意書(有抵押者付抵押權同意書,基地無地上物者免附)
地質鑽探報告書(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掛號申請書(建管課印備免費索取)
公寓大廈規約(二戶以上)
消防設備圖(消防局)
使用執照審查流程
使用執照審查流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20日
工務局掛號:登記 分發(0.5天)
→承辦人:審查(8天)
→複審員:複審(2天)
→課長:複審(3天)
→副局長:複審(3天)
→局長:決行(3天)
→發照:發文 寫照(0.5天)
→起造人:繳費 領照
  • 說明:個階段審查不符退件者,由申請人於期限內修正送核,逾時則重新掛號。
瀏覽人次:5925 人    更新日期:106-05-10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