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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川及水權管理

預留區域
河川境界違法事項之巡查及取締。
河川堤防之巡護及安全檢查。
申請地目水、溜廢除證明須知
  • 一、申請手續:
  • 有關土地地目水或溜申請廢除證明者,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 土地權屬係屬新竹農田水利會所有者,逕向新竹農田水利會提出申請。
  • 財產非申請人者,須先取得同意書後再向本府提出申請。
  • 二、申請書表:
  • 申請書(自填)、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示圖(權屬國有財局者,應附該局同意書)。
  • 依第一項所備之資料均需正本。
  • 三、申請期限:
  • 申請廢除證明者,自申請日起二十日內為准駁期間。
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須知
  • 一、申請手續:需要取用地下水或申請水權消滅者,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 二、填妥申請書及逐月用水紀錄表各二份(其中一份可採影印本為之)
  • 三、登記規費:登記規費包括登記費、履勘費、水權狀費等三項,依據經濟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經(83)水○九三三三六號公告水權登記費徵收標準如下:登記費1,200元履勘費500元水權狀費500元
  • 註: 
    必須興辦地下水水利事業(鑿井)工程者,請另繳交鑿井查勘費500元
    農民申請農業用水之水權展限登記案,得免收登記費。
  • 四、興辦地下水水利事業申請書附件一覽表:
  • 申請登記平面圖(標明引水地點及其地段、地號、引水、輸水、排水路線、用水範圍)
  • 申請人或代理(表)人為自然人時,請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申請人為公司法人時,請檢具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由共有人聯名申請登記者,請檢具(共有水權登記合約書)。
  • 個人或共有人選任其代理(表)人代為申請登記時,請檢具(申請水權登記委任書)。
  • 申請農業用水作為農作物、林業、漁業使用者,請檢具農業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及其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簿謄本。
  • 申請農業用水作為養殖使用者,另請檢具漁業養豬登記證影本。
  • 第一次提出申請者或嗣後水井須更新者,請檢具鑿井工程計畫書(附圖樣及說明書)。
  • 以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者,請檢具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九)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嗣後引水地點異動者或其土地所有權人異動者,請檢具引水地點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簿謄本。
  • 引水地點土地屬於他人私有者,請檢具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屬於公有土地者,請檢具土地管理機關所發之土地許可使用相關證明文件。
  • 需水量計算表。

瀏覽人次:17684 人  更新日期:1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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