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土地捐贈
二、應附證件:
- 1. 申請書。
- 2. 土地登記謄本。
- 3. 土地地籍圖謄本。
- 4. 土地位置圖。
- 5. 建築線指示(定)圖。
- 6. 戶籍登記謄本。
- 7. 印鑑證明。
- 8. 切結書。
- 9. 繼承系統表。(如所有人歿時)
- 10. 拋棄繼承書。
- 11. 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
三、工程受益費徵收:擬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查定底冊及緩徵免徵案件之處理。
四、受益範圍內,如有下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免徵工程受益費:
- (一) 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道路、鐵路基地、公園、綠地、機關用地、廣場、停車場所、體育場、集會場、警所、消防及防空設施、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及診所、污水處理廠、公墓、墓場、河道、上下水道、灌溉渠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育幼、養老及傷殘救濟機構、登記有案其地目為「道」之私設巷道及其他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 (二) 上列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自有並公共使用者為限。
- (三) 已依法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所訂定保留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其改良物尚未提供使用或無營業者。
- (四) 國軍所屬各機關及部隊駐在場所,且產權係屬公有並由國防部依有關法令編定之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五、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改良物,如有下列情況者,其應負擔受益費之繳納義務人,得申請緩徵。
- (一) 禁建區內之土地及改良物。並於禁建解除後補徵之。但自本工程受益費第一次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解除者,不再補徵。
- (二) 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之土地及改良物,並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變更後補徵之。但自本工程受益費第一次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不再補徵。
- (三) 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使用之土地,並俟與鄰地合併使用時補徵之。
- (四) 受益土地遇有嚴重災害,經核定減免賦稅者,當期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並按徵收期別年限遞延之,但土地流失滿五年尚未浮復者,該期及以後各期受益費免予補徵。
六、前項各款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者,應由納費人向本府或本市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其未申請者,仍不予緩徵。
七、繳納義務人對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應於收到繳納通知後,按照通知單所列繳納期限內,先行繳納應納費額二分之一後填具申請書向原稽徵機關或本府申請複查,對複查之核定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複查、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確定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高於已繳納數額時,應予補足,如低於已繳納數額時,其溢繳部分應予退還。依前項規定救濟程序確定應補應退之工程受益費,均應依當年度一月一日各金融機構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併退補。
八、繳納義務人不依繳納通知單所列繳納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按應納費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一個月,經催徵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並應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瀏覽人次:3282 人 更新日期:113-01-09